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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内、合同外的审查,二者是统一的,相互关联的,合同外的内容有些是合同内所约定的,有些是依据建筑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要求审核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外,扎实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充分了解工程概况,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中与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工程施工的大致过程与主要方法,施工合同中与工程结算相关条款,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深入施工现场掌握 手资料,防止审核人员被送审的结算书面材料所蒙蔽,有效避免虚增项目蒙混过关,造成工程结算价格虚高。做工程预算思路和流程分析侧重于对工程结算造价的做工程预算程序的设置,做工程预算中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纪要等,明确合同价的构成及结算价的调整和扣减项目。特别关注对设备主材提供方的约定及结算金额的约定,对投标预留金的约定,对施工过程中尚不明确的基础土方工程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对工程投标报价中特定的取费项目的具体规定和约定,对工程投标报价中限制取费项目的约定,对投标报价分包项目配合费的规定等。



建设单位将某些子项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有的是无奈之举。就象我在另外的文章中说的那样,建设单位对于挑选队伍有时是没有决定权的。建设单位看中的队伍有时不一定中标,而中标的单位有时在某项上的技术的确不怎么样。比如,防水工程,就要找相对技术成熟的分包商来做;某些外装饰对于一般土建单位不一定做的好,也只有找专业的装饰队伍分包,等等。总之不能一概而论。至于指定基建材料、指定材料供货商,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也无可厚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加以明确,施工单位又加以认可的话,也不必大惊小怪。不过,一般施工单位心中总是不是很愿意,毕竟材料占了工程造价的60%-70%,其中的利润自然可观。一个是建设单位自己采购的确可以降低成本,另一个有时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的确不过关,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于品牌、型号、材质加以明确的话,施工单位采购进来的材料一般都不是很好的。建设单位对这方面加以控制的话也可以理解。因为结算时一般以信息价和市场价调整,而信息价的利润幅度还是又的,市场价又难以把握,就象该文作者自己说的那样,所以建设单位此举说是控制成本也可以理解。作者把这些都看成时不正常的举动,未免太偏颇了。材料成本难以确定。现阶段建筑材料市场不规范,价格混乱。材料材质相同,价格不同;产地不同,价格不同;渠道不同,价格不同。市场价格差异悬殊,我们在做工程预算过程中感觉到材料实际价格无法核实,成本难以测定。即使是审核其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外部建筑材料市场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况且回扣与折扣普遍,幅度不同,更增加其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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